简介:一、引言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杀人者偿命"这一理念在我国不仅由来已久,而且是深入人心.这种极刑常常视为替苦主申冤,为社会伸张正义,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一直被当作吓阻那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无论如何,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层次,人类社会也日趋复杂,远非古代社会的社会状态那么简单.相应地,死刑作为处罚罪犯的刑罚就日益显得不人道,甚至残忍,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并不比其它刑罚手段更有效.因此,取消死刑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学界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来逐步达到最终取消死刑,如把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排除出去,而且不断减少适用死刑的严重犯罪的种类①.近几年,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的思考,呼吁取消死刑.特别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无辜公民被判处死刑,而真凶却逍遥法外,"人死不能复生",为许多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痛和损失.死刑的种种弊端使它有时成为损害人权的工具了.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