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认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务的活动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区别于非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所行使的管理本项目的某些具体行为属于公共行政行为,在处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中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当然地取得相应的行政法律地位,因此,当行政相对方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
简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诉讼纠纷中,对体育赛事保护是分析这类案件的源头。体育赛事的“转播杈”并非著作权法中的“转播权”,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权利的一种,其只能源于法律规定,不能出自各种体育协会章程,除非有相关法律授权于章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选择或编排”创造性的规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整体定性上既非影视作品又非录像制品,应属于汇编作品。当然,司法中的困境不仅仅体现于对该类节目的不同定性,而且还体现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因为不管该类节目被认定为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包括从信号角度保护,现行著作权法的“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其他权利”“广播组织权”等都无法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进行很好规范。因此,在“技术中立原则”基础上,创设“向公众传播权”与扩展“广播组织权”,成为有效保护网络宴时转播的现实选择。
简介: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体育赛事转播的网络盗版问题。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政府依据一系列特殊法规规章而非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来禁止网络盗版,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中国《著作权法》能否为体育赛事的网络转播提供法律保护仍需进一步明确。作者的观点是:如果体育赛事的转播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即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且应当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提供法律保护。本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洲等地针对体育赛事转播中的网络盗版问题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并分析了各国法院的应对方式。第三部分针对中国《著作权法》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现状,着重讨论了体育赛事是否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这两个问题,并就北京奥运会的相关策略进行了总结分析。第四部分则从修改中国《著作权法》、采用网络反盗版新技术以及协调各国法律这三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