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共犯从属观念基础的实行从属性排除'无正犯的共犯',即否定正犯着手之前共犯的成立。这种观念来源于'共犯次要性'的立场,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同时,许多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处罚未致实行行为着手的共犯,突破了实行从属的诫命。由是以观,共犯从属观念并非共犯的规范本质,仅是一种政策选择性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在犯罪预备和共犯之共犯问题上的立法政策选择,显然与共犯从属性理念不相一致;同时在参与自杀行为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共犯从属性观念的诠释能力显然不足。虽然在共犯成立问题上共犯从属性观念的现实意义值得怀疑,但是在共犯处罚原则问题上,这一观念却应当被肯定,借以清除实践当中存在的'共犯处罚比照主犯裁量'的思维和做法。
简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提高和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批以索要惩罚性赔偿为职业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以获得赔偿为目的,与打假基本无关,且逐渐呈现组织化、集群化、家族化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一个善良且诚信的消费者应有的道德底线,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为此,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
简介:一、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追溯罪刑法定原则,从个人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来看,社会成员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将一部分刑罚权转让给国家,国家才有了对犯罪惩罚的权力,但是对罪犯的惩罚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以犯罪行为为标准,不足或过分的惩罚都是恶上加恶,不会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只能增加最大多数人的不幸,因而,罪刑法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正义思想的必然要求,体现为对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刑罚立法权和刑罚司法权的限制。例如,孟德斯鸠要求法官判案应当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出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简介:Polity是个与城邦息息相关的概念,它用来对不同的城邦体制进行分类,具有内在的民主法治意蕴。古代东方的“国体”和“政体”二词同义,二者始现于中国汉代,皆指帝王专制的家国体制。东方社会在引入Polity以为政治现代化所用时,产生了两种译法:一是对译为政体,二是创造了国体、政体两元论来对译。两元论以政体连接现代宪政,以国体捍卫专制制度。两元论之“国体”使君主站在政治体制之外、抑或之上。随着君主制在日本和中国的终结,风行一时的旧式两元论日渐淡出。但是不久,在革命思潮的主宰下,中国移入了苏式的新两元论。新的两元论不但与现代政治现状不符,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不合,也与民主法治的世界潮流相悖,且有违宪法的规范属性。它与宪法相关规定是否契合,值得进一步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