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将在上海适时推出证券市场的国际板,因此,证券监管机构需要合理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相互认可机制,以处理我国监管机构和第一上市地对企业的监管冲突问题。相比其他的监管协调措施,相互认可机制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为了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监管者也必须处理事前的"不确定性"和事后执行的"囚徒困境"两个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超国家机构,以及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多管辖区披露制度"(MJDS),分别从多边和双边两个互认体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引入以上两种相互认可机制之前,还需要对其所依赖的运行环境进行仔细分析,并由此得出一些可行的具体方案,如可以与欧美国家实行单方面的认可,与东盟国家建立一个超国家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并积极推进与我国香港、我国台地区湾证券监管的相互认可机制。
简介: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依法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得到了“依法确认”,国家才对受害的相对人给予赔偿。但是,“依法确认”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进行,比如由哪一主体确认,如何确认等问题,国家赔偿法却并未作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作法。这些因素,已经较严重地防碍了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行政赔偿确认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