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公法监督制度,而是一种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监察专员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质变”或“飞跃”。美国组织监察专员与申诉人交流的秘密性是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的中心,并形成外部多层次治理与内部全过程控制的制度体系。在某些特定事务领域,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既具有在效率上优于诉讼方式和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又具有相对于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补缺功能。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路径,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大调解”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思维,为走出司法中心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指引。
简介:1案例简介案例1:潘某,男,46岁,1999年1月20日晚因说一句玩笑话,被人一拳击中口腔,致上颌1.1门牙脱落,伤者在现场找到一枚牙后,于当晚去某县医院口腔门诊进行牙再植术治疗,现在效果很好,仅左上1牙缺失.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例2:张某,男,45岁,2002年5月30日凌晨因阻止他人行凶被对方用拳头打伤口腔.医院查体见:上唇高度肿胀,疼痛出血明显,口腔粘膜多处裂伤,上21.牙脱落于口腔中,上.1牙Ⅱ度松动,上21.1牙槽骨骨折.于局麻下行21.牙复位再植术,上3-3牙栓丝固定.12月15日复诊见:上右2牙再植失败,已脱落,上右1牙再植效果较好,仅Ⅰ度松动.法医鉴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