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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个结果
  • 简介:通过比较中国男篮30、31届奥运会所有比赛,找出伦敦、里约奥运会中国男篮进攻投篮方式与得分效率差异,为中国队下一届奥运会比赛做参考.采用录像观察法等,运用新奥特喜马拉雅非线性编辑软件和AdobePremiereProCS3非线性编辑软件,将两届奥运会中国男篮所有比赛每一次进攻投篮切割出并做分类统计,计算出中国队每名球员进攻方式及技术数据,再使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30届奥运会中国队提高了进攻速度,注重个人强攻,依靠突破寻找得分机会.31届里约奥运会,队员中距离得分较为稳定,个人突破进攻稳定性有明显提高,把握快攻机会较好,但外线队员三分远投得分能力偏低,突破分球为同伴创造投篮机会不多,创造快攻能力不足.

  • 标签: 伦敦、里约届奥运会 中国男篮 命中率 得分
  • 简介:基于DEA-Tobit两阶段分析法,选取创建国家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的江苏省为实证分析对象,以2015—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数据为基础,分析公共体育服务财政支出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结果:(1)不同地区的综合效率差异明显,仅有23.08%的地区财政支出的综合效率达到DEA有效。(2)纯技术效率达到DEA有效的地区有8个,占地区总数的61.54%。(3)规模效率达到DEA有效的地区仅占23.08%,且各地区规模效率的差异较大。(4)有13个地区不存在投入冗余情况,有8个地区存在产出不足情况。(5)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投入规模与财政支出效率存在正相关性,人口密度与之不存在相关性。结论与建议:(1)江苏公共体育服务财政支出效率较低,存在产出不足现象。(2)公共体育服务财政支出效率存在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财政投入规模对于财政支出效率具有不同的影响显著性。(3)建议稳定增加财政投入,实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调整供给结构;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采取多元化的供给方式;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区域协同联合供给。

  • 标签: 公共体育服务 效率 影响因素 DEA-TOBIT
  • 简介:我国对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还不太明确,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很多侵权现象经常发生。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特征、发展概况、法律性质、侵权现象及侵权救济。结果表明,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已成锐不可当之势,只有完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法律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新媒体新闻机构行业自律,才能使我国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 标签: 新媒体 体育赛事 转播权 法律保护
  • 简介:上好训练课,对于游泳项目的教练员来说有多艰苦,恐怕只有他们本人最能体会。事先要做大量的案头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可这仅仅是开始。实施训练计划那才真正叫苦——队员在水中游,教练在池边走。观察动作、看表计时、记笔记、作指导……一切都在周而复始地进行。如果带一两个队员,恐怕稍好一点儿,要是面对一个队,你不得不在嘈杂的游泳馆里大声喊叫、用手势比划……真够呛!为了指导个别队员,全队都得停止训练……真不方便!一堂课下来,哪个教练不是唇焦口燥、精疲力尽?

  • 标签: 游泳项目 训练计划 唇焦 仅仅是开始 堂课 林克
  • 简介:论证民族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快专项立法,鼓励地方立法,加快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建设,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法律保护。

  • 标签: 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 简介:通过对比29、30届奥运会中国男篮所有比赛,找出两届奥运会中国男篮进攻方式与得分效率的差异,为以后中国队比赛做参考。采用录像解析法,运用新奥特喜马拉雅非线性编辑软件和AdobePremiereProCS3非线性编辑软件,将伦敦奥运会与北京奥运会中国男篮所有比赛分割出每一个回合,统计出中国队每一名队员进攻方式及相应的技术数据,再运用数理统计从量化的角度使用SPSS13.0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北京奥运会中国队围绕内线进攻,内线作为中枢篮下强攻或被包夹向外转移球找进攻得分机会。伦敦奥运会中国队以快为主,偏重个人进攻,以个人突破找进攻机会。两届奥运会中国队在整体进攻时缺乏配合,在对手强有力的进攻式防守下我们的单打独斗太多,分球过少,命中率偏低。

  • 标签: 29、30届奥运会 中国男篮 得分比例 命中率
  • 简介: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思考。俱乐部与社区有合作关系。社区为支持俱乐部发展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俱乐部应该以其行为的正外部性服务于主场社区。以行政手段干预俱乐部主场变更来维护社区利益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日本经验和美国法案为我国俱乐部如何践行服务社区义务带来了启示。提出依法规范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等建议。

  • 标签: 体育法 职业体育俱乐部 社区 法律义务
  •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 标签: 包裹立法模式 立法体制 教育法律 体育法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
  • 简介:自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明文规定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开始,体育作为公民的权利已形成共识.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专业运动员权利表现形式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已经受到了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关注.研究认为,成绩资本产权是指专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由其运动天赋与运动潜能而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所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是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目前,我国专业运动员转会、商业活动和奖金分配等问题都涉及成绩资本产权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找寻解决问题的路径.

  • 标签: 专业运动员 成绩资本产权 法律思考
  • 简介:长期以来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争议,实际是俱乐部留人体制与我国《劳动法》存在冲突,并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所致。在"资强劳弱"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从属性理论仅包含"是否"一重,只存在不保护和全保护2种选择,并不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然而,从属性并不是僵化的判断标准,而是一直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既要实现扩大劳动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不公平,就必须对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变化给予回应,德国法上"类雇员"只享受有限劳动法保护等制度安排正是基于劳资利益均衡的考虑。优秀职业运动员的不可替代性降低了其人格依附的必要性,可能出现只存在经济从属性而无人格从属性等情况。当一个俱乐部想从其他俱乐部获得优秀职业运动员时,实际就是想获得这种不可替代性,并占有其他俱乐部的前期投入。我国劳动法对职业竞技体育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变化和诉求缺乏回应,导致利益安排失衡,劳资谈判体系的孱弱、资本的介入和强势的行政机构则进一步加剧了冲突。应当将《劳动法》与《体育法》相结合,构建包含"是否"和"强弱"相结合的从属性理论双重判定模式,以保证体育市场的公正性,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劳资共赢。

  • 标签: 职业运动员 俱乐部 从属性 权利平衡
  •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 标签: 国际体育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腐败 国际足联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