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常某,男,1996年7月5日出生,生前系某公司员工,住某县某镇某村。2014年10月20日,公司向某县人社局报告称,2014年10月17日19时15分左右,常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水潭.导致溺水死亡。经调查查明:常某于2014年9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焊工。2014年10月17日17时左右,常某结束工作。17时33分左右.常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同事宋某离开公司。19时左右,宋某下车后,常某独自骑车返家。19时15分左右,在行驶途中,常某不慎冲入附近鱼塘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拨打了当地公安和交警的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某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与附近居民用竹篙将常某打捞上岸.120救护人员经现场检查抢救.确认常某已经死亡.
简介: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