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简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简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简介:摘 要:写作主体是指处于创作活动中的写作个体,在整个写作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从创作思维、创作技巧、创作审美情感训练三个方面,阐释作文教学中针对写作主体应该体现的教学原则。
简介:随着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件大量增加,相应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态势。各地法院虽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在审判实务中,仍存在着许多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三大事故责任,它是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故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性,而是因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形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在学理上对机动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应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