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提出那些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和证据,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在现代刑事法治下,在一个人遭遇犯罪指控的时候,国家不能直接动用其刑罚权,而是要在中立的法官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展开一场冷静的对话,以决定是否对其施加制裁,这便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法治基础。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这一立场将刑事辩护推向了历史舞台。从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来看,辩护原则乃是一项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审判前阶段,也适用于审判阶段,当然也适用于定罪之后的量刑阶段。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之下,量刑辩护很不充分,许霆案便是最好的例证。在许霆案中,控辩双方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整个法庭都是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展开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是不可能提出那些从轻、减轻的情节的,否则便是自相矛盾。而检察官关注的中心乃是定罪问题,也不可能
简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再肯定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实践中简化为“赔偿——从宽”的适用模式,结果容易给民众造成“花钱买刑”的印象,加剧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2010年从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注重量刑规范化的设计要求,较以往规定更为合理,但在承担维护司法公信力等价值目标的追求上仍显不足。新《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中,从立法层面肯定了部分案件中赔偿、和解与刑罚之间的关联性。实践中,应以悔罪——赔偿——谅解——从宽作为基准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依个案中“悔罪”、“赔偿”、“谅解”等因素在组合数量、程度上的递减,在从宽的幅度上递减。
简介:模糊性和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模糊性内在表现为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的边缘不清,甚至法律内部诸如民法与刑法,行政法与刑法也并非泾渭分明。其外在表现为法律立法语言模糊不清,存在诸多"半影地带",司法判决理由模糊。模糊性给司法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受"重定罪轻量刑"的刑法思想影响,加之司法不独立,其人事、财政均受制于行政机关,且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量刑不均衡表现尤甚。为了更好地描述量刑中的模糊现象,根据量刑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提出基于模糊评价方法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以强奸罪为实例,通过对案例进行考察和研究,从中提取强奸案共同的量刑情节和权重值,建立了基于模糊批评方法的量刑系统,实证研究发现,该模糊评价方法能够有效减小量刑失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