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由于该规定过于宏观,产生了各种争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应由检察院审查,而且侦监部门是合适的审查部门;审查方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审查加个别讯问的方式为妥;在机制完善方面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捕后羁押继续审查的法律监督强制权、被告人的救济权以及被害人的异议权。
简介:<正>案情简介2005年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的于女士与时空文化公司签订了《家教服务协议》,时空文化为于女士的女儿杨小娜(化名)进行课外辅导,目标是“杨小娜今年的中考成绩达到北京市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协议到期时,未能达到时空文化承诺的目标,该中心有权对杨小娜进行测试,测试题目范围不超出该中心提供的复习内容及国家教学大纲。如果测试的各科平均成绩在91分到100分之间则100%退款,86分到90分之间退款75%,81分到85分之间退款50%,在0分到80分之间不退款。第二天,于女士交纳了家教服务费人民币1.29万元。从2005年2月6日到6月21日期间,时空文化指派家教老师对杨小娜进行辅导,但是7月初公布的中考成绩显示,杨小娜的成绩没有达到家教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目标。于是,于女士向时空文化提出退还家教服务费。时空文化组织杨小娜参加了由该中心组织的测试,测试结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时空文化据此拒绝退款。为此,于女士将时空文化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