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警示录"起诉书指控的三项罪名属实,我认罪。我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18多亿元应该承担责任。我受贿1600多万元属实,我认罪。"2014年4月16日上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一次次诚恳地向法庭坦白认罪。他还多次提到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句民谣,表态他不信这话,相信法律公正,彻底悔罪,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一个厅级官员,受贿1000多万元,挖空心思帮助矿老板窃取国有铁矿,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9亿余元。杨先静贪腐案庭审,揭开了这起数额惊人的矿产腐败黑幕。
简介:人工智能对人类驾驶者的替代和取代,消除了人类驾驶者的鲁莽行为,让智能汽车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替代导致主体和过错难以认定,对侵权法提出了挑战。侵权法应对的原则在于,一方面需要填补受害人损害,另一方面需要不妨碍新技术的升级和推广。基于此,我国侵权法可做如下应对:放松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减轻举证难度,扩大产品质量的适用范围来保护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但是,这种扩大,不能推翻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前提;机动车事故应该统一为所有人或者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智能汽车和智能汽车、非智能汽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会在智能汽车所可能导致的主体缺失和过错认定等方面产生问题。
简介: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的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的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的公正理念。但AI司法的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的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的不可还原性导致的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的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的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的内容:需要对AI司法的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的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的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
简介: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