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在学界已形成共识。在分析行政主体的职权时,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其以行政职权是国家权的组成部分、行政主体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行政主体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等理论作为支撑。我们认为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它们不能支撑职权不可处分的论点。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意志并非从属而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非无人格而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是完整而非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则处分一定行政职权之权。行政主体的职权处分权一旦能够从理论上得到合乎逻辑的证明,其一旦能够成立就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治中得到反映,应被国家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
简介:近一个世纪里,中国法学界分别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前后与近年劳教制度废除后两次热议保安处分制度。民国时期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移植与实践,可展现出近代法制变革中三对重要矛盾关系的具体影响。近代法制改革绕不过中西法制与法文化的冲突。以禁戒处分为代表的保安处分不仅是典型的舶来制度,更是民国赶超式立法的代表。由于民国烟毒泛滥,着眼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刑法典与回应社会迫切形势的刑事特别法在处置吸食烟毒犯罪方面存在尖锐对立。而禁戒处分在实践中有效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薄弱,禁戒处分在基层地区的实践往往不尽如人意,甚至被基层司法者滥用,以至于背离制度设计之目的。
简介: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深刻阐释,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意志。该条例的修订与施行,既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又进一步规范了党员行为准则。总书记的阐释为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条例提供了重要指引,有力维护了党内纪律的严谨与权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败工作、构建防腐拒变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简介:摘要:国企发展过程中,深化国企党纪建设至关重要,有利于提高党组织核心思想的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国企党建工作,促进国企稳定发展。本文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构建深入学习的氛围,提高职工党纪认知,结合党建锤炼职工党性,日常监管工作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党建如何学习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探讨,旨在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行政处分对象的泛化本文的思考源于以下这样一些屡见不鲜的案例:【案例一】2003年2月,汕头市原达濠区卫生院浔洄门诊部负责人谢某利用预防"非典"机会,谎称接到上级通知要打预防针,擅自给浔洄居委两所幼儿园的166名幼儿及6名成人注射干扰素,导致80多名儿童出现头晕、呕吐、发热等不适症状。为此,谢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扣发本年度奖金,调离现工作岗位,停止诊疗活动时间半年。【案例二】2003年4月,梅州市五华县转水镇卫生院以梅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名义,在下发的《流感疫苗接种通知》中,添加进流感疫苗对"非典"有预防作用的内容误导群众,并加价10%收取疫苗接种费。为此,卫生院两名副院长刁世擎、钟汉洪因此被撤销行政职务,防疫组组长叶某、会计谢某也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