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在这个意义上,做好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决定了比较固定化的制定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整带有先天的不足。因此,通过判例法的形式来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被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所广泛采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一案,就是一个通过判例的形式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性要求和我国的制度现实,从而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秩序解决方案的典范。本文试图解析该案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这些分析进一步讨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判例法体系之间的关系。
简介:一、注释要求1.文内注释采用页下注,全文连续编码,注释序号用[1][2][3]……表示。2.引证文献的类型标识参照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引证文献需加类型标志:普通图书-M,期刊-J,报纸-N,论文集-C,网上电子文献-EB/OL,学位论文-D。3.引证示例:(1)普通图书类——[美]莫顿·J·霍维茨:《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M],信春鹰、
简介:由疑难案件所引发的关于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的讨论,可以区分为“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都包含部分正确性:技术中立说强调法律价值的独立性和法律技术对法官道德判断的约束作用;而技术修饰说则正确地提醒我们关注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但两种学说也都存在重要缺陷:技术中立说忽视了法律技术适用上的争议性;而技术修饰说则消解了独立的法治价值的存在,使法律技术无法独立担当证立裁判结论的角色,却沦为对法官独断的道德立场的话语修饰.我们需要基于裁判何以能够拥有正当性的法哲学思考,对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进行理论重构.重构之后的技术服务说不反对法官在裁判时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对法官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实质性的方法论指引与约束.
简介: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作品复制和传播方式的巨大变革和由此形成的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严重威胁,著作权保护机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如在难以追究网络中众多个人侵权者责任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中第三人责任(间接责任)制度得以迅速地确立;为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著作权法又引入了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但这两种新制度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著作权是否过度扩张、是否影响高科技发展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担忧。同时,数字技术也改变了原有的著作权许可方式,新的利益平衡机制正在形成之中。本组论文对这些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独到见解。无论读者是否赞同其中的结论,或许都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