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早在八十年前,列宁就说过:“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或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胡锦涛主席也曾就社会实践问题有如下描述:抓住学生的“兴奋点”.让他们在“起作用”中“受教育”,在“做贡献”中“长才干”.这本身既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好形式.又是培养人才的一条好途径。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培养有能力创造生产力的人。我们的莘莘学子.最终总是要融入社会,用社会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体现自身价值。在当今这个发展迅猛,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中.我们当代大学生如果希望在融八社会这个汪洋大海的过程中少呛几口海水.就需要在八海之前先练习好“游泳”.珍惜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机会.积极努力地在社会实践中培养自己的素质.这是避免将来出现“眼高手低”情况的重要途径。
简介:<正>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
简介:在我国学校实践中,教师面对的来自家长和学生的压力日益增长,尤其是基于学生伤害事实的有关教师监管责任的讨论,更是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毕竟许多教师对监管和监护区别的认识还不太清晰,它在事实上影响了教师的理性判断甚至可能是错误;毕竟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受到限制。虽然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并保证受教育者对学校和教师侵权(人身和财产权)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而且《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权制止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学校应该支持教师的上述行为,但至今并未从法律上就中小学和教师对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