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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布莱克斯通因其撰写的《英格兰法释义》在普通法传统和法律思想史谱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布莱克斯通之所以重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格兰法释义》以一种清晰优美的著作结构,对此前杂乱无章的普通法内容进行了整合。本文试图对《释义》的结构来源进行知识考古学层面的考察,以此展现布莱克斯通在整合英国法内容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并加深对于罗马法传统和普通法传统相互影响和交融等问题的理解。

  • 标签: 布莱克斯通 《英格兰法释义》 《法学阶梯》 普通法传统
  • 简介:<正>法律社会学由于其广阔的视野和全新的研究方法而日益为我国法学界所注目。为了创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社会学理论,了解和借鉴海外法律社会学理论和实践的一百多年发展历史和现状,当然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在这方面,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杰·科特瑞(RogerCotterrell)的《法律社会学导论》(TheSociologyofLaw,AnIntroduction,Butter-

  • 标签: 法律社会学 法律研究 社会学家 研究方法 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学理论
  • 简介:文化相对主义肇始于一些西方的人类学家对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反感以及对较落后国家和地区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吊诡的是,这一理论在较落后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其最初的意蕴却发生了转换,即理解和尊重的成分减少,而排斥乃至敌视的情绪增加,以至于最终发展成为某一部分人拒绝先进文化而故步自封的理论依据。

  • 标签: 文化相对主义 追问 意义 地区文化 落后国家 殖民主义
  •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

  • 标签: 法感情理论 三段论涵摄 法教义学 民意
  • 简介:之先生1927年11月12日生于郑州,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肄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修科毕业。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青年军远征缅印前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北京市人民法院民庭、刑庭法官、研究室负责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主任。1957年被打成"右派",劳改15年。改革开放后,组

  • 标签: 五十周年 法律顾问处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 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森创立了"纯粹法学",他反对在法学研究中掺入任何价值标准和意识形态的因素,一贯倡导法学研究的纯粹性.在一书中,凯森认为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中存在三对矛盾,因而得出布尔什维主义在实践上是极权主义的结论.但是事实上,凯森所谓的三对矛盾都是他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凯森以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代替客观事实进行政治学研究,恰恰违背了他自己所提倡的方法论准则.

  • 标签: 虚构矛盾 事实矛盾 凯尔森 法律思想 《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 纯粹法学
  • 简介: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它是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路线图”。而在四个全面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 标签: 依法治国 学术研讨会 改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综述
  • 简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导致的合同纠纷数量在民商事案件审理当中占据较大部分,认定合同有效与否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关键,但由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比较模糊,也存在不少问题,因而导致实践中出现理解难、认定难、适用难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开新。首先,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个成立要件为视角,对《合同法》中的现有的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其次,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的优点与不足进行评述;最后,结合现有的问题及相关个人研究,本文提出建立一个以“违反公序良俗”为核心标准,佐以“双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全新、多元化的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 标签: 合同无效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判定标准
  • 简介:土地用途管制权乃是土地用途管制行为的法权表达,其构成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体系架构和规范展开的逻辑基础。目前,学理上围绕我国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这一最为基础性理论命题之界定,呈现出明显混乱、分歧甚至错误的状态,亟需正本清源。遵循法教义学研究范式,借助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我国土地用途管制权概念,乃是指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设置的一项实定法权力,其本质是对农用地之开发权的限制或剥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分别是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规制,而无需对现行土地用途管制权的法权内涵进行扩张性解释来替代前述制度的管制功能。唯如此界定,方能正确厘定这一权力的内涵和边界,实现其在法秩序上的脉络统一目标。

  • 标签: 土地用途管制权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农用地开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