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简介:刑事辩护“全覆盖”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目标,也是一项挑战。我国面临刑事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双低的现实困境,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完善提供了契机。结合域外经验与中国问题,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遵循“繁简分流”构建层次化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进行划分,根据案件繁简、轻重不同适用不同类型援助律师并完善相互衔接机制。在供给侧方面,改革行政化的法律援助供给结构,实现法律援助的国家化、市场化与社会化。在此基础上,改变以往单一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形塑值班律师机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公设辩护人机制等并存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