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现状自1951年起,上海市开始实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的职工。本市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医疗方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每年年初确定预算指标,年终对实际超支部分酌请给予补助。近几年,本市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比如,实行“发放备用金,公费病人自负门诊药费10%”的改革办法;大专院校实行“定额自管经费,超支负担50%”的办法;中央单位和部分科研机构实行“定额自管经费”的办法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控制费用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其弊端日渐明显,医疗费用增长速度惊人,1993年全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3.8亿元,比上年增长65%,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的增长水平,超出了国家财力的承受可能。劳保医疗制度:享受对象是国有企业、原来的老集体企业的职工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此外还有地区集体、局办新集体企业职工。国家规定劳保医疗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由企业单位统一使用和管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劳保医疗费用也在快速上升,并且明显高于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的迅速增长使许多企业不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