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金融制度改革在制度供给绝对匮乏的状态下起步,1949-1979三十年间,我国形成的金融制度是一个完全国家垄断的中央集权的典型的计划金融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单一的国有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中心,这是前三十年中国金融的基本制度,在这个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具体的制度安排,资金供给制,则是计划金融制度的核心,通过银行包贷款支持工业包产,商业包销,物资统配,财务统管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转。在金融制度运行机制上实行信贷和发行合一;金融制度的终极目标是服务于国家计划,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中国金融制度改革就是在计划金融制度基础上开始的。
简介:2006年5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召开“保险业与和谐社会”研讨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陈文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出席会议并作主题发言。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主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学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共50多人参加会议。
简介:国际现代保理业务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在当今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欧美市场的商品交易中,身处买方市场的各国出口商如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争取并稳定客源?其中的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固然重要,它们的高低,好坏往往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但更为重要的是出口商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来迎合进口商,从而减少其资金的占压与费用支出,降低其风险,作为为商人提供服务的银行,要做到适应这一变化,更好地支持客户业务的发展,就必须发展就业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这一适应买方市场要求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通过银行提供应收帐款管理,销售信用控制,坏帐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各项服务,可使出口商对建立在正当交易基础之上的售后分户帐管理,款项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够有效转移。
简介: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它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碰撞事故作为一种海上风险,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船舶保险人既负责被保险船舶的碰撞损失,也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条款是船舶保险单上的一项重要条款。我国现行船舶保险条款的第一条第二款就具体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然而,目前不少国家船舶保险单采用的碰撞责任条款与我国的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已跻身世界航运强国之列的今天,为加快发展服务于海上航运贸易的我国船舶保险业,了解中外船舶碰撞责任条款的异同及掌握碰撞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简介:银行卡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地应用,是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在我国,早在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就率先在广东发行了“中银卡”,自那时起,我国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据统计,到2000年底,已有发卡金融机构55家,发卡量超过2.77亿,受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达12.5万个,特约商户10万多户,目前,外资银行已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区银行卡中心,根据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在我国仅可以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鉴于银行卡业务自身的特点,入世以后很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中最先受到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领域之一,国内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一个“缓冲期”加以调整,对此,应积极研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