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简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差距部分是基本分配制度带来的必然结果,部分则源于市场机制自身的不完备。社会保障再分配作为初次分配的重要补充,并非按劳分配的延伸或按劳与按需分配的结合,其本质属性只有按需分配,而客观国情决定了这种按需分配目前只能处于较低层次。由此,社会保障再分配的作用边界应限于:对市场机制不完备的调节、对资源禀赋的调节、对利益群体组织化程度的调节、对劳动力个体特征的调节以及风险所致结果不公平性的调节。为引导社会保障事业回归'保障基本生活'的本位,进一步改革首先应遵循公平性和低水平原则,其次考虑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发展型保障支出。
简介:社区矫正的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契约化的空间。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社区矫正是国家和社会力量根据社会契约有效管理社区矫正事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矫正效率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在表现形式上是行刑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社会关系的复合,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组织形式,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结构形态,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行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政府"应是掌舵者而不是划桨者",是社区矫正政策的制定者,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是管理职能;社区矫正参与者则是政策实施的"划桨者"。社区矫正的公共管理属性使得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必然是以国家刑事强制力作后盾,由社会力量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的二元体制。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权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权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权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权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