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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结果
  • 简介:从总体上说,梁启超不是坐而论道的书斋学者,他的宪法思想不是学术研究的结果,不能从体系化与本质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梁启超的宪法思想是对实践过程的表达,是宪法实践在梁启超心镜中的投射。因此,应当根据"见之于行事"的理路来看待梁启超的宪法思想。从19世纪末到1918年,在大约20年左右的时间段落里,梁启超在不同的时势背景下,分别强调了宪法的多个面相,这些随势赋形的宪法思想,是流淌的宪法思想,是梁启超"见之于行事"的思想结晶,具有鲜明的液态属性

  • 标签: 梁启超 宪法思想 本质主义 法学方法
  • 简介:什么是政德政德是中国文化史中一个核心命题,对其展开系统研究,首先要从词源学角度加以梳理。政德的本源意义政,从支,从正。支,象以手持杖或执鞭。本义为“轻轻地击打”。正,从一,从止。“一”意为:一天下、天下定于一、天下一统。“止”意为:止步、停住不动。“一”与“止”联合起来表示:使天下一统的局面停住不动。一、止、支三者连起来的意义就是:以手持杖或执鞭的方式促使天下一统的局面停住不动。故“政”的本源意义应该是“领导者促使天下一统的局面停住不动”。

  • 标签: 本源意义 天下一统 元典 定于一 中国文化史 词源学
  • 简介:以权力和责任主体判断为归属的传统行政委托制度,缺乏有关行政任务何种条件下可委托完成的内容。行政法总论,尤其是行政组织法应当包含有关于行政任务委托行使的一般性配置规则。行政委托作为一种行政任务的履行手段,是达成行政目标"人的手段"向外的延伸。行政任务的属性对于其能否委托完成具有决定意义。对能否委托进行判断,首先需要从事务性质上确定任务系权力性还是服务性。如果是权力性任务,需进一步判断该"权力性"是形式还是实质上的;对于实质权力性行政任务,则需从纵向上观察分析,不包含权力性要素的准备和执行阶段事务也有委托的可能。

  • 标签: 行政委托 行政任务 属性 界限
  • 简介: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其根本属性与基本特征体现为: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实在性、渐进性。它在人权国际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特殊层面调整着国家间关系,指引着这一领域的国家行为。

  • 标签: 国际人权法 属性 实践指向
  • 简介:在检察制度中,检察委员会制度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加强检察委员会制度建设,强化检委会司法属性,对于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和推动整体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强化检委会司法属性,必须着力解决检察委员会现存的几大积弊,对制约检委会职能发挥的深层次问题寻找突破口。通过对检委会运行模式的司法化改革,建立起可续合理的、符合现代司法规律和价值的检委会运行机制。

  • 标签: 检察委员会 司法属法 强化
  • 简介:南海九段线自划定以来,其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除公认的岛屿归属线性质外,九段线的法律地位还应当包含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属性。历史性权利不同于历史性水域,中国依据历史实践对线内除领海、专属经济区外的其他海域享有优先权。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属性符合中国一贯立场和实践,并不违反《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 标签: 九段线 岛屿归属线 历史性水域 历史性权利
  • 简介:了解信托的本质,洞悉其与合同和公司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信托法的属性,是我国信托立法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自信托制度设立以来,信托的性质一直是西方学界论争的焦点,代表性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它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信托的多维性质。由于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制在我国并无生存的法律环境,物权论不能用于界定我国信托法的本质属性,而商事组织论和契约论则可以为我国信托法所吸收或借鉴。考虑到在我国信托实践中民事信托与商业信托呈现融合趋势,我国信托法应当赋予整个信托制度以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地位,并基于信托的基本性质将信托法设定为授权法。

  • 标签: 信托 信托法 合同 物权 商事组织
  • 简介:"侵害客体的事实属性说"立足于德国通说、日本学说在客体错误处理规则上存在诸多缺陷的背景,以及在当前我国通说的既定格局存有不少问题的前提下,跳开旧有学说的一切桎梏藩篱,特别是摆脱日本学说对我国客体错误处理规则上的捆绑束缚,以完整、精准的推导流程,以及严谨、合理的说理论证,得出符合普通人法感的处理规则,以解决客体错误。

  • 标签: 客体错误 事实属性说 处理规则
  • 简介:集资诈骗罪发轫于民间集资行为,由于其以借贷合同为基础因而兼具了民事与刑事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又因合同内容不同而对定罪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当借贷合同具有合法外观且代表了双方合意时,即应视为进入民法规制范围,不以犯罪论;对于不具有合法外观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借贷合同和民事诈欺借贷合同,因其民事属性不尽相同,应考量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作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 标签: 集资诈骗 民刑衔接 合同 异化界限
  • 简介:路演推介作为推动证券发行的手段,对于强化信息披露、保障证券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视野中,路演推介本身并不包含内容明确的订约意思表示,仅有征询投资者认购意向之实,具备要约邀请的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前,要约邀请人违背其在要约邀请中所明确的义务或为交易提供的条件,如果要约人因信赖该信息而作出要约并招致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证券交易完成之前,若因路演中的信息不实导致证券认购方损失的,受损失方于民法上可追究证券发行方缔约过失之责。

  • 标签: 路演 要约 要约邀请 缔约过失责任
  • 简介:共犯具有对正犯的从属性,这是二元区分制理论的立足点。而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因此,共犯具有对直接正犯或间接正犯的从属性是理所当然的结论。但是,在既存在直接正犯又存在间接正犯即所谓"正犯后的正犯"[1]的场合,共犯究竟是对直接正犯还是间接正犯具有从属性呢?如甲、乙得知B在丙的帮助下准备于特定的夜晚埋伏在A经常散步的偏僻处将A射杀。于是甲教唆A利用B的行为将仇人C杀死,乙顺手把自己的手机给了A,而A产生杀死C的故意后,使用乙的手机给C发了假消息(以C恋人的名义),试图将其引诱至该场所,但C因为临时有事而未能出现在现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从属性 法益侵害 实行行为 行为犯罪
  • 简介: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

  • 标签: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简介:一、序言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健康权的性质及其法学与医学含义,不仅对于建设中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探讨《医改意见》~①所规划的中国卫生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具有核心价值;对于中国宪法和与健康权相关的基本法律的完善,发展相关的法学和医学,为中国公民实现"最高可达到的健康水准"作出法治、法学和医学上的努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权利属性 社会权利 中国宪法 卫生体系建设 医改意见 卫生制度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涉诉情况谈起由于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大部分地方立法中,没有关于商事主体的一般性规定,"商事主体"至今还是一个学理概念。实践中,由于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在性质和法律适用规则上的不同,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如公司法、

  • 标签: 商事主体 企业单位 法律适用规则 民商合一 民事主体 一般性规定
  • 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 标签: 民事执行笔录 法律属性 构成
  • 简介:宣布国家教育考试成绩无效,因具有惩戒性、处分性、不利性等法律特征,属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考生不服此类决定案件时,应同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显失公正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为充分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全面赋予法院对不利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审查权。

  • 标签: 宣布考试成绩无效 惩戒性 不利行政决定 合理性审查
  • 简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 标签: 实用艺术作品 艺术性表达 实用功能性 概念可分离标准
  • 简介: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探讨教唆犯的属性问题时,"教唆犯从属性说"被得以推崇。然而,总揽其相关论述,推崇"教唆犯从属性说"的理由并不充分。该说没有契合于法益保护的基本立场,也没有合理限定教唆犯的处罚范围,也无法充分获得我国《刑法》的支撑。在应然层面上,相对意义上的"教唆犯独立性说"值得提倡,仅对"重大犯罪"予以教唆的行为方能认定为犯罪。在这方面,该说不仅符合刑法学上法益原理,还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所奉行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而且能够获得实证法的支持,并与我国其他的刑法规定具有契合性。

  • 标签: 教唆犯 “教唆犯从属性说” 重大犯罪 “教唆犯独立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