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保护必要性,又被称作狭义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保护其权利的必要性或实效性。对于缺乏权利保护必要性的起诉,我国法院一般裁定驳回。鉴于司法资源有限、当事人有平等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法院以原告实施诉讼的利益为判断基础,斟酌被告应诉负担、其他人利用诉讼制度可能性等因素选择给有保护必要的权利提供救济,具有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就是在确定有实益、有效率、适时、正当的权利救济契机。在无益、低效、不适时、放弃权利保护、滥用诉权等情形下,一般会认为缺乏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权利保护必要性也可能因嗣后的原因而消灭。但因为权利保护必要性的判断可能伤及诉权,法院应当开庭审查,提供权利防卫的机会,在适用时应当遵守补充性、有限性、说理性等限制。
简介:摘 要: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审查员在面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时,应当基于从属权利要求限定出的保护范围,重新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适用性,避免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间的割裂,客观、公正地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简介:摘要: 在建筑领域的产品权利要求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缺乏对某些部件的功能性限定有可能导致整个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为了避免因撰写的原因而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往往采用功能性限定作为技术特征来限定发明的技术方案。功能性限定的优点在于能够使得权利要求更加简明。因此,进一步理解和判断功能性限定对于审查员是非常重要的。
简介:本文对航行权利与相关权利争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分析了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