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這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時代,助益創新和技術發展的知識產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知識產權保護的浪潮早已席捲全球,在改革開放的探索中一直積極追求與國際接軌的中國也不會固步自封而獨善其身。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來,中國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迄今為止,中國已經先後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法和19部行政法規,僅在版權方面,就從電腦軟件保護、音像製品管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等多個方面頒佈了10部法規。持續進行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動和不斷強化的司法保護,也使中國在加入《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等重要國際公約時的承諾得以踐行。然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五週年之際,面對美國連年發佈的《301條款報告》「重點觀察名單」,面對華為被封殺、光伏遭「雙反」的困境,我們也當警醒,知識產權不再只是保護創新的工具,而漸漸成為發達國家打擊發展中國家、構築貿易壁壘的有力武器。本期特選取張平教授的文章,客觀剖析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受到的外來壓力干擾,反思符合國情的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之路應堅持的方向。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