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德国法为主的错误制度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按意思表示的形成阶段划分错误类型,逻辑清晰而严密,但其对相对人的因素考虑得较少,对错误方的重大过失行为仍予以救济,对若干错误类型难以区分。以美国法为主的错误制度以交易安全为基础,强调重要性但舍弃类型的划分,在综合考虑错误方与相对方的主客观因素之后,来判断给予错误方救济是否符合利益衡量的结果。我国法对这两种模式都有涉及但都不全面,在对错误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时,应充分吸收两种模式的经验,引入“二次磋商”制度,把握利益衡量这个关键,构建以结果主义为立法基点的错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