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简介: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手术参与治疗早期鼻咽癌的护理。方法将早期鼻咽癌患者按患者意愿分为手术组(31例)和常规组(73例)。手术组采用手术加同步放、化疗方案治疗,常规组采用同步放、化疗方案治疗。结果①总的5年随访率97.12%,其中手术组5年随访率为96.77%;常规组5年随访率为97.26%。②手术组、常规组的鼻咽部放射剂量分别为(63.90±5.56)Gy和(71.48±4.18)Gy,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③口干症的发生率手术组为22.58%(7/31),常规组为65.75(48/73)%,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手术联合放、化疗治疗部分早期鼻咽癌,可提高患者远期生存率,减少鼻咽部的放射剂量,降低放射并发症的发生,治疗期间给予患者全面、全程、专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对促进康复、改善生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