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益侵害说并非结果无价值论的附庸,把法益侵害说等价于结果无价值论,其实是混淆了不同层次的问题;我国当下通行的法益概念是实证主义的法益概念,被理解为"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受到规范违反说论者的批判,但这些批判并未触及真正的问题:过度形式化造成的内涵缺失使其丧失过滤功能;在德日两国,法益概念已经完成或正在经历前实证主义转向,这种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具有限制刑法不适当扩张的功能,通过对其主要作用场域的考察,可以初步认为这种视角下的法益概念与本土刑法学术及实务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度;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优于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前实证主义法益侵害说优于规范违反说,因此前实证主义法益概念应被提倡。
简介:《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问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