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有限公司除名问题并不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原本封闭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逐渐需要更多的外部法律解决方式的介入。股东除名机制作为公司股东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其适用需因存在重大事由,并在用尽其他可能方式仍不能解决时,唯有以除名为最后手段使其离开公司。在避免公司被司法解散,并顾及社团团体分合本质以及股东相互间、公司和债权人等权益保障的基础上,股东除名机制是公司外部法律机制介入的妥善处理模式。我国目前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除名问题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股东除名争议的解决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在比较德国法有关股东除名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股东除名机制的基本问题并阐述我国股东除名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为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简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修改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三、对于商标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简介:房地产调控困局的核心在于“央地关系”失衡,这就亟需系统而有效的法律规制。央地双方缺乏理性的商谈及协作理念、双方利益缺乏制度化的表达及沟通渠道、调控措施的设定和实施缺乏有效的反馈及评估机制,这不仅削弱了调控的实际效果,危及调控及其代表的政府治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也妨碍了科学合理的“央地关系”及法治秩序的建立,其制度根源则在于财政分权传统形成的弊端和路径依赖。规制理念的核心是在宪政的视野下从顶层设计出发确立“央地关系”改革的共识。规制进路的重点包括以宪法相关法为核心完善事权、财权和立法权的分配机制改革,以财税法为核心完善国有资产、地方债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并在具体产业调控中完善中央权力的约束机制。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才能使抵押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法律效力。二部法律颁布以来,特别是《担保法》施行以来,公民、法人和其它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都能自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金融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为了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尤为注重抵押登记的手续,这说明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已经在市场交易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了重视,这是市场经济交易主体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表现,是值得称道的。但是,我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