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4年3月30日,电力工业部以电政法(1994)184号文发出关于《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促进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全国外资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我部拟订了《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是加快电力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利用外资的前期工作,利用外资既要持积极态度,又要注意防止盲目性,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为了使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对意向书、合同书的起草、谈判、签订应有法律顾问参加,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发至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归口管理单位。
简介:1995年3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水规[1995]170号文发出"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部拟订了《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新的规定正式颁发以前,作为过渡阶段编制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暂行依据。现印发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新编概(估)算的水电工程项目均按照上述意见执行"。本通知发至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各直属勘测设计研究院,武警水电指挥部,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水电工程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各流域委及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及设计院。本通知的附件《水电工程资金流计算办法》一并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