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一是试行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同时,继续深入研究完善该项制度及其相关的辅助管理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便捷性及高效性。二是充分认识和把握好“统分结合”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的基础作用,将两项制度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三是注重与合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关系,以取得各方的支持,便于制度的顺利推广。四是一定要落实考评奖惩机制。主要包括对合同监理师的奖惩制度,对合同相对方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禁入”制度等。应成立由合同相关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理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工作。使该制度的启运伊始就进入一种良性循环状态。【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早已成为微观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之一。如若该载体运行合法、合规或者合约,则有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如若该载体运行违法、违规或者违约,一则不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二则使得合同主体易于产生合同性法律风险。为此,笔者撰文,旨在粗浅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并推行一套相对完善固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即借鉴现行的“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则和有益做法,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合同监理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从合同的初始缔约直至签约、履约、合同终结及关闭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介入,并对法律风险点进行及时准确地预测、排查、动态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简介:条块关系制约是影响我国智能政务推进的主要障碍之一,并主要表现在前期的系统割裂、信息孤岛、重复建设,以及后期的分系统与总系统无法对接等方面基于协同治理理论的整合型思路,应对智能政务推进中的条块关系制约,应以系统开放为抓手,建立起开放式协同框架,搭建政府内部开放式协同型组织平台,强化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压力动员,打通社会公众参与智能政务的内外渠道,是应对智能政务推进中条块关系制约的有效策略。在智能政务的推进过程中,系统开放是关键,智能政务本身具备目标性和工具性的双重角色,开放式协同框架能实现系统的自我迭代优化。开放式协同框架研究实现了智能政务由静态政策目标设定到动态落实的研究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