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翻检相关史料文献,对沈名荪、程景傅、黄金台、许燕珍、郑兆龙、林滋秀等六位清代曲家生平进行考述,可推知:沈名荪生于顺治五年(1648)前后,康熙二十九年(1690)中举,康熙五十二年(1713)谒选,康熙五十七年(1718)得攸县令,引见被斥,卒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或稍后;程景傅生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卒于嘉庆八年(1803)、九年(1804)间;黄金台生于乾隆二年(1737)前,乾隆十七年(1752)作《灵台记填词》;许燕珍生于乾隆三年(1738),卒于嘉庆七年(1802)后;郑兆龙生于乾隆七年(1742),卒于嘉庆九年(1804);林滋秀生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卒于道光十三年(1833).
简介:陈云、彭真逝世后,正式公布的生平文字称二人1945年8月任中共七届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陈云1950年10月任中共七届中央书记处书记。笔者对《陈云年谱》1950年10月28日条关于谱主"正式递补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这一表述存疑,有根有据地考明:一,陈云、彭真1945年8月任中共七届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事,乃个别治史者1980年代初误判有关中央文献档案所致,实非他们在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的正式职务;二,陈云出任中共七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其起算时间并非1984年《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传略》、《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及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传略》所认定的1950年6月,亦非逝世后官方重新公布的1950年10月,而应是在1954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补选产生的;三,《陈云年谱》有关"正式递补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提法,有违党法党规,纯属党史常识性错误。
简介:学术界在描述秦汉时期的"比"时,常常使用判例或者判例法等西方法学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秦汉时期实行判例法的审判方法,史籍中所记载的比是作为判例法而存在的,但这种笼统的概括或描述并不准确。秦汉时期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体系以及各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由多种司法机构作出的不同种类的"比"——判决成案,这些判决成案的形式及性质是参差不齐的,它们在司法适用中发挥的功能也存在显著差异,它们与西方法学概念中判例法的含义相去甚远。判例或者判例法来源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其含义具有非常浓厚的西方司法制度传统色彩,我们今天在学术研究中应当慎重使用来笼统概括或描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及法源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