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從儒學視角討論書法與道德的關係。儒家思想提出如下主張,即首先強調藝術家(書法家)必須要經歷一定階段的技術訓練,同時更看重藝術個性養成的過程;藝術創作過程必定也是一種道德行爲,因爲創作中勢必要展現主體觀念意志乃至社會倫理關係,而不僅僅是作者純個體的自適行爲;儒家思想也關注美學與倫理關係問題,否定藝術創作中的單純自足性,強調藝術應該服務于國家社會、契合于倫理與道統。本文從書法藝術的'倫理背景'出發,討論其倫理性的表現——'適當性',即儒學思想中'禮''義'觀念在書法中的反映,以及此背景下'平衡''中庸''中和'諸觀念對書法藝術的影響;再討論'肉、筋、骨、血、脈、氣'等概念及技術行爲與道德行爲、倫理支配之間的關係;最後就'道德評判'對書法藝術的意義進行闡述。總之,書法藝術不能簡單地看作是'純粹形式'的構成,而更是書家個性的集中表現,應被看作是在廣闊社會背景下的主體行爲的發揮與拓展。
简介:一无论具象和抽象,绘画总要表现一定的画意。具象绘画一般表达某种主题或意义即内容抽象绘画虽不一定具有明确的“物象”内容,却必然表现作者的某一种意思——内心审美情感的外化。画意是画家艺术创作的动机所在,是绘画的本质,作品的灵魂。正如诗情需借助音韵、文字得以抒发一样,画意也需借助一定的形式才能得以表达。所谓形式,就绘画而言,就是遵循一定的透视原则,将色彩,点、线、面结构组合成某种形象(具象或抽象),并将其妥帖地布置(构图)在特定的范围之内的一种视觉效果。绘画之所以作为艺术作品,在于这表现形式之是否有“意味”。意味,按汉语释义,也就是意义内涵及情趣、趣味之类。大抵和谐、多样、统一,能引起美感并传达作者意趣者,称有意味;反之,则无。形式是画意的载体,画意和形式是绘画作品的多个不同层面,形式是外层,画意是内核,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