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一项最新技术。CCS在减排二氧化碳上具有巨大优势,主要发达国家积极采用该技术,并已取得了一些成功。在看到CCS优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固有风险。CCS既有全球性风险,也有地方性风险;前者涉及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后者则要运用国内法予以防范和化解。为了缓释这些风险,发达国家纷纷建立起CCS技术法律制度,其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我国CCS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寻找路径。宏观上,我国不仅应当制定CCS的专门法律,而且应当明确CCS的监管体制。微观上,事前应当落实风险评估、设定行政许可和加强场地管理;事后应当明确责任制度、确立应急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实施以上路径,以期构建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CCS技术法律制度。
简介: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既是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既面临挑战,同时也有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机遇。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政策的法律定位应当调整和提升,注重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借此推动我国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进程。低碳交通运输业专门立法,可借鉴英国的做法,以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作为切入点统领低碳交通运输业;立法上整合相关产业和经济活动;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面临更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因此它更需要相关领域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与配合,在法律修订中适时引入低碳交通运输的要素。
简介: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存在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缺乏兑现的充分保障等法律和技术上的难题,而且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使得事后救济的思路不能也不应作为保护生态的当出之途。构建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是有效规制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行为的必要选择。通过论证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的立法理念、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模式、立法的认识论基础、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创设法律制度框架,可知构建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