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传统法律采用绝对法定刑的立法模式,法条的构成要件极为具体、细致,这种具体、细致的规定使得同一类案件的不同表现形态在立法中无法相应地表达,法律罪名的具体化导致其涵摄案件的范围狭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罪无正条”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运用比附的技术很合理地弥补了我国古代法律罪名涵摄力低的一面。比附定罪的思维本质是我国古代的推类思维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推类思维中的“类可推”是比附定罪思维合理性的基础,而“类不可必推”又使得比附定罪思维具有或然性的特征,“察类”则是比附定罪思维可靠性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