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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个结果
  • 简介:<正>目次:一、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保障职能的扩张(一)风险与对待风险的法律观(二)自由主义风险观在现代风险社会面临的挑战(三)国家职能的变迁与集体安全的强调二、风险控制:从个人责任到行政性规制(一)通过个人责任控制风险的缺陷(二)风险社会责任原理的变迁及其隐忧(三)行政性风险规制活动的兴起(四)兴衰的背后:从个人责任转向集体性治理三、风险规制兴起对传统行政法原理的挑战(一)自由主义的行政法原理(二)面向未来的规制与法律保留原则虚置(三)面向未知的规制与比例原则适用的困境四、寻找风险社会的法理学:代结论

  • 标签: 风险社会 国家安全保障职能 风险规制 个人责任 集体性治理
  • 简介:<正>一、引言对抗式和纠问式是两大法系的法学家们描述英美和欧陆司法制度的结构性差异时经常诉诸的一组传统概念。在我国,这两个舶来的学理范畴也早已是老生常谈。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人们通常认为英美制度是对抗制,而西欧大陆诸国则属于传统的纠问制国家。这种分类背后潜存着某种理论想象,即对抗制和纠问制是两种截然不同、并且相互之间完全不相关联甚至有些对立的制度类型。然而,事实上,实际的情况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细致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一个

  • 标签: 纠问式诉讼 对抗制 认罪答辩 陪审团制度 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 简介:建筑常常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想和文化载体,这在重视礼制的中国古代,尤其如此。衙门是中国古代地方官员行政司法的主要场所,是古代中国人的政治、法律思想的载体。考察现存的古代地方衙门建筑,我们可以发现,其建筑模式、规制、陈设等,无不在体现“亲民、教化、息讼”这三个中国传统司法价值追求的关键词。

  • 标签: 亲民 教化 息讼 中国传统司法 价值追求
  •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 标签: 赦免 宪法实施 人权 仁慈
  • 简介:《大清律例》盗律各门中的例文涉及颇多特别人群与特别地域,对特别人群的盗行为及在特别地域发生的盗行为制定特别的处理规范,并在实践中加以施行。这些规范呈现出处罚加重、规则复杂、轻重失衡三个特点。我国当代亦存在类似的立法模式(广义而言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尽管古今立法并不同源,且具体规则相差甚远,但由于立法意旨之相通一因人、因地制宜,遂亦呈现出类似的规则复杂、轻重失衡的特点(但并未加重处罚)。这类立法模式一定程度冲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协调,故应对其采更加克制、谨慎的态度。

  • 标签: 大清律例 盗律 特别人群 特别地域
  • 简介:数字作品由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使得作品所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私力的控制和保护,这一特征使得数字作品有成为有体物的趋势。这种变化动摇了版权保护的经济与法律理念,因此对于数字作品的保护应该不受传统的版权制度的限制,不应该将对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范限制在传统的版权法的框架内,而应该以新的理念来对待和处理对数字作品的技术保护问题。

  • 标签: 版权 数字作品 技术保护措施
  • 简介:在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传统中,关于土地归属的法律规定对俄罗斯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分析在罗马法以及中世纪法中土地归属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并且就资产阶级法典化过程中,通过个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的构建,对土地归属问题复杂性的简化需要加以说明。此外,大陆法系传统概念在苏联时期俄罗斯法中所遭受的阻力,而所有权结构在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和土地法典中的扩张也值得重视。

  • 标签: 大陆法系 土地归属 罗马法 俄罗斯
  • 简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迫情况下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我国传统正当防卫观未能正确反映这一立法的宗旨。如在理论上以“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联;在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使防卫人在不法侵害面前软弱无力;在司法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等。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条件。我们应当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这一立法精神

  • 标签: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权
  • 简介:亲属容隐并非中国传统法中的独立制度,它与告诉、缘坐、自首等形成了一套亲属法律体系。正是在这种相互勾连的家族法中,“亲秦相隐”体现出它在统合亲情与公义方面的独特智慧:“亲亲相隐”存在“父为子隐”和“子为父隐”两个向度。“父为子隐”是基于人情而给予尊长的特权,尊长放弃自己隐匿晚辈的特权就可以进一步表现为大义灭亲;“子为父隐”则由伦理规范演变成为义务规范,卑幼仅在尊长涉及谋反等罪行时方可控告。但这种告亲之举并非单纯“忠高于孝”的价值导向,其更多是缘坐制度下一种自我脱罪的手段。而自首制度的介入又消解了卑幼告亲的价值空间,通过将“大义灭亲”转化为“大义救亲”,实现了亲情与公义在伦理体系及法律体系中的共赢。这对化解当前伦理讨论中价值对立的僵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 缘坐 自首
  • 简介:我国公民的传统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在新的环境下面临着新挑战,如何在新的环境下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是档案研究人员的新任务。本文从档案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探讨,研究如何完善档案法规来适应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

  • 标签: 档案法 网络 传统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 简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资助恐怖活动罪与洗钱罪在法律评价中不仅缺失了一环,而且用于资助的资产之合法性问题也有待研究与探讨。

  • 标签: 恐怖活动犯罪 资助行为 洗钱罪
  • 简介:自我国的政法传统确立之初,司法就被赋予了社会治理的使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余年中,司法发挥了为政权汲取合法性、促进政权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支配、促成区域社会的组织化等治理功能。在此过程中,司法与其他公权力也经历了一个从混同到分工的过程。综观60余年的司法治理实践,让司法有权威、更加专业化,是未来司法更好承担治理任务的必经之途。

  • 标签: 政法传统 司法 治理 变迁
  • 简介:<正>长期以来,英美学者都习惯将"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作为本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并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相对应。然而,从上世纪后半期开始,这种对抗制诉讼体制却随着案件管理运动的开展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强化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过程中,英美法官获得了很多有悖于传统

  • 标签: 对抗制 诉讼迟延 管理运动 民事诉讼案件 诉讼体制 证据开示
  • 简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佃'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纳入到西方民法体系之中,但由于中西法律概念的差异和中国特殊的法律背景,中国传统的'佃'在法律上游离于物权和债权之间,从确认为物权制度中的永佃权到逐渐被适用于债权法中的租赁契约。'佃'所涉及的押租和转租由于已成为地方习惯广泛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则被基层法院所默许。

  • 标签: 永佃 租佃 押租 转租
  • 简介:<正>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所发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中国共产党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这一传统直至今天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说来,对于陕甘宁时期的调解制度的研究存在两种流行的主张。一种,我称之为"文化

  • 标签: 中国共产党 审判方式 司法调解 马锡五 组织网络 乡村社会
  • 简介:<正>问:我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您认为我国制定民事证据法的基本思路、目标或者宗旨是什么?第二,您如何看待"以事实为根据"追求"客观真实"和"以证据为根据"追求"形式真实"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这二者之间关系对制定中国民事证据法有什么影响?

  • 标签: 证据立法 民事证据法 社会结构 民事诉讼法 大陆法系 当代中国
  • 简介:我国早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列屿对之命名并进行了主权性宣告,因此在1895年日本兼并之前拥有主权。从已有的历史证据考证,由于证明钓鱼岛列屿晚清纳入台湾省行政管辖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马关条约》割让领土的范围是否包括钓鱼岛列屿不无疑问。如果钓鱼岛列屿不在《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范围之内,我国要求日本二战后归还主权的诉求需寻找其他依据。日本1895年的兼并行为因晚清、民国政府长期怠于维权,从国际法理上分析,因时效与禁止反言原因我国在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上可能会失分,但日本因非法行为亦可能产生否定性时效。钓鱼岛主权与中日海洋划界问题无直接关联,由于钓鱼岛自身海洋地理特征,将钓鱼岛归属作为中日海洋划界依据不符合国际法院判例,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并非基于海洋油气资源利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归还一战前窃占岛屿仍然具有法定效力,日本应当根据《波茨坦公告》归还一战前所窃占的中国领土。

  • 标签: 钓鱼岛列屿 《马关条约》 《波茨坦公告》 领土兼并
  • 简介:英国早期(12~17世纪)制定法对合同法的影响表现为:第一,通过限制教会法院及地方法院管辖权来促进皇家司法机关对合同诉讼的控制;第二,通过发展陪审制提升合同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科学性;第三,确认和发展新的合同诉讼形式以扩大合同救济的适用范围;第四,通过增强国家对合同纠纷的司法控制以及对违约人施加刑事处罚程序来维护商业阶层利益并强化守约观念。《反欺诈法》则对一定范围内的协议增加了得到司法受理的形式要件。英国早期制定法对普通法合同法的推动是以程序性规定作为突破口的,这种作用模式是对英美法律"程序先于权利"传统的实例解读。

  • 标签: 制定法 普通法 合同法 程序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