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笔者认为,社会立法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心。在我国。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而言,社会立法严重滞后,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客观地讲,我国现有的社会法体系相当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和完善社会法体系。加强社会建设,需要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更需要注入法治的思维和强化法治的观念。
简介:2002年3月,我写了一个《恢复"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我对修改宪法的一点建议》,并在《同舟共进》第6期全文发表。文中回顾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产生的过程,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公民居住和迁徙权利的条款是何时以及怎样被删除的,以后多次修宪均未恢复公民这一权利的情况。文章最后郑重地提出了恢复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条款的建议。这篇建议已郑重委托厉以宁委员送交人大常委会。公民必须享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是我近二十余年研究劳动就业和城市化问题必然得出的逻辑结论。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使这一理沦成为迫切的实际的要求。近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