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