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一大批新兴的职业和岗位,为广大劳动者带来了就业的机会,但鉴于互联网使用的时间较短,在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事项与传统的职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劳动关系和相关权益保障没有得到保护,本文选取网络主播作为研究对象,定位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总结出相关问题和解决办法,能够为其权益的保障提供思路与建议。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