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董事虽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但董事熟知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若董事从事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就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虽然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我国的董事竞业禁止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董事义务禁止责任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亦称董事禁止竞业义务或董事竞业回避义务,是指董事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基于受托人身份而产生的一种“忠实义务”。就公司和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这种委任关系仅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经理承诺任职而成立。董事作为受托人,对于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发生冲突,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经营同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可能会出现董事的自身利益同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况,竞业禁止义务防止了这种情况的出现,故竞业禁止义务是忠实义务的派生。
简介: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让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和现代教育发展的基础。教育立法是实施义务教育最有力的措施之一。因此为了保证义务教育得以顺利实施,中日两国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确立义务教育制度的同时,
简介:摘要:律师的保密义务在行业内已形成共识,但是,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却存在争议。律师的保密义务常常与言论自由、保密义务豁免联系在一起。原则上,律师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对一方的保密义务也是对另一方的保密权利。律师也不应当一味默守陈规,如果所保有的“秘密”是违法的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律师可豁免保密义务。
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以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