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2006年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该办法主要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2)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简介:传统理论认为,受领给付是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负迟延责任,也只是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并非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号中,债权人先后与两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在只能受领其中之一提供的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已经造成对另一份居间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以终止双方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拒绝受领、迟延受领和不能受领债务人“服务”的情况下,因“服务”与标的“物”不具备类推适用的本质“类似性”,第101条并无适用余地.通过债权人违约责任,能够解决以“服务”为对象的交易中债权人的不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