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
简介:我们湖北省天门市李场法律服务所是1987年成立的,现有工作人员5名。近几年来,克服乡小,经济不发达的困难,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基层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4年人平创收已达15000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突出重点,围绕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在新的形势下要开拓,要有新的发展,要把眼光和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上来,以此为突破口。因此,我们确立了四个法律服务重点:即党的中心工作、政府工作、基层组织和公民、经济体制改革。围绕这四个重点,实行了三个突破。一是大胆地、理直气壮地为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当好法律顾问,由于我们在乎时的法律工
简介: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