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会将管理委员会作为探讨的重点,又于1995年6月28日公布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其中关于管理委员会之规定,并未规定得非常明确,仅规定成立之方式,以及管理委员会之相关职务,然而一些罚则或法律效果并未规定。本文主要是以管理委员会之程序相关规定,例如成立、召集及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所执行事项,例如停车位之使用及屋顶之漏水问题;上述之问题法律并未规定,然而一般都以规约为标准,唯规约并未规定详细,造成管理委员会产生侵权的效果,使得住户无处申冤。又管理委员会对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相关法规不甚了解,因为不专业之原因,侵害住户之权益,所以本文针对管理委员会未规定之部分,借由法学方法解释,或者参考其他各国之规定,加以研究讨论,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法制化。
简介: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律师管理体制,在司法部的文件中,首次作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的表述;并且,律师的行业管理,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原则同意”,更增加了“行业管理体制”这一说法的权威性。因此,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如何搞?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如何搞?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会的同志,广大律师议论的一个热门话题。1994年5月24日至26日,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