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现象,其内容包括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对土地的占有两个构成要素。各国法律在规范土地租赁关系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合同法调整土地租赁关系。16世纪以前,英国法律始终依据合同法为承租人提供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法律上也被视为动产。从16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了承租人土地占有的独立性,法律对土地承租人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契约到财产"的转变过程。在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这种转变没有完成。普通法最终综合运用合同法和财产法的规则调整土地租赁关系,不仅使土地租赁法律关系的两个构成要素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将土地承租人的权益最终变成一种兼有动产和不动产属性的"准不动产"。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简介:从国内外的经验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开发大体要经历极点开发、点轴开发和网络开发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开发主要是采取以沿海和沿江地区为主轴线的点轴开发模式.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这种点轴开发战略已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展望21世纪,作者认为,我国的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开发应采取网络开发的战略模式.即在加强沿海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江沿岸地区、陇海-兰新以及京广、京九等铁路沿线地区的开发.随着这些新的国家级重点开发轴线的相继开发,预计从2010年到21世纪中叶,我国将会逐步形成网络开发的总体布局格局.为促进这一全国网络布局格局的形成,今后国家应重点抓好"点、线、面、网"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