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般的伤害案件,往往是“大律师”们所不愿受理的,因为此类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工作繁琐,诉讼难度并不比其他案件小,有时还会遭遇无赖当事人的纠缠和攻击。凭心而论,受害一方在身体遭受伤害以后,即使获得了法定的赔偿,实在也难以完全弥补其肉体。精神上的创伤,赔偿总无法抵销创伤。一般而言,受到伤害来请律师索赔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弱者,他们一无财,二无势,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就社会角色来讲,他们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法律的救济,但由于不懂法律又缺乏经验,对他们来说,诉讼并非易事。作为一个律师在接手这类案件以后如何尽量为自己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赔偿,很少见到有律师来进行总结和探讨,笔者在这里略抒浅见,以
简介: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秩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无法查明,而被害人因得不到责任人的赔偿,巨额的医疗费用使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有些被害人因经济原因而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期,而现今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司法救助制度日趋完善,但制度上仍然存在不足和缺失的地方。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及社会和谐进步意义重大。
简介:被害人保护在当今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备受关注,而研究被害人保护其首要基础问题就是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被害人诉讼地位又和被害人诉讼权利紧密相关,其中诉讼地位是诉讼权利的基础。明确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指导司法实践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含义入手,通过研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并从中发现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发展,了解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地位的最近发展进程和相关权利保障方式,从中加以对比借鉴。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刑事被害人认定为当事人,但是在理论界,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还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探寻我国被害人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加以补充寻求解决仍是我国法学界要面对的问题。
简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Criminalvictimassistance)是指对因为犯罪受到侵害的直接被害人和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通过法定救济程序,给予相应经济救助与精神抚慰的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基础理论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国家法律责任说、社会福利说、刑事司法体系支持说、犯罪风险分担说、侵权赔偿替代说、平衡保护说、预防犯罪说、公共援助说、社会保险说和社会正义说等。我国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考虑各学说的立足点,合理的借鉴国外的经验,考虑到救助的目标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建立以社会福利说为主,合理吸收其他各学说的优点,尤其是强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国家的重要作用以及风险的分担的原则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合理可行的选择。
简介:内容摘要:西方刑法学者受发端于20世纪中叶的被害人学理论的影响,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将犯罪是“加害一一被害互动关系”的产物观念运用于刑法学中,深刻影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存在能够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量是被害人学理论与刑法结合的第一个产物。德国司法实务中关于被害人自冒风险行为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中可以阻却加害者行为不法的学理依据是洛克辛教授于1970年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而自1977年产生的已近40年历史的被害人信条学被视为是关于被害人行为影响行为人不法的系统化理论。我国关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发展尚未成熟,明确当下域外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行为理论发展史和我国就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明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进一步发展向度。
简介: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性。自我答责的原理不能成为绝对排除被告人违法性的依据。论证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为不考虑其他人的违法性,完全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领域;其二为需要考虑他人的违法性,被告人与被害人共担危险(危险竞合)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又可分为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两部分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