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使得雇员受害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
简介:在简介国际录井市场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录井企业涉足国际录井市场存在的问题,针对中、高端录井市场中国录井企业还难有大的市场份额,而低端虽然能进入但不能确保赢利的现状,依据多年从事国外录井项目的经历和体会,提出了录井作业项目雇员当地化、国际化的论点,从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溶合、借鉴、学习和锻炼队伍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并从三个方面论述其必要性:一是雇员当地化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二是有利于降低人工成本,三是成为争夺中端市场的必要条件。认为按国际惯例,在国际市场上锻炼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自身优势,是中国录井企业在国际录井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