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有的公安机关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后,怕对案件的侦破不利,将人放在行政拘留所、收审所,甚至关押在看守所里,形成变相拘禁;有的不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不能有效地控制被告人的活动,结果造成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甚至行凶报复的情况发生;有的则干脆不用,对被告人一律采取收容审查措施,致使违法办案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惩治犯罪,又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有必要就“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正确使用进行探讨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