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122)
摘要:滑稽模仿作品是文学艺术领域出现的富有创造力的文学表现形式,其鲜明的模仿性引发学者们关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探讨。本文通过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特征,合理使用制度,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品进行独创性使用的评论作品,具有合法性。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表达自由;评论作品
引言
胡戈创作的喜剧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大量引用陈凯歌导演的《无极》中的经典片段,由于其采用该种滑稽模仿的艺术表现手法本身极具模仿性和批评性,引发陈凯歌强烈的不满。这一纠纷的出现促使学者广泛讨论,特别是在著作权法领域,一直存在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对原作的合理使用的争论。关于这一问题,本文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加以分析。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
“滑稽模仿”(parody,又被译作“戏讽”“戏拟”等),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学创作形式,是以一种不严肃、幽默的表现手法达到对原作严肃的、正义的批评目的。而滑稽模仿作品是运用喜剧性技术对原作的实质性部分进行讽刺、戏谑意图的模仿和转换,以达到批评原作的目的而形成的新作品。因此,一个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模仿性。模仿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手段。滑稽模仿是在原作品产生之后才出现的,所以,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品的模仿。滑稽模仿作品大量使用原作的经典内容,但是在使用顺序上能够使仿作与原作产生多种复杂的交叉,给人一种即时的联想——仿作能够唤起人们对原作的记忆,但又不至于产生混淆,即滑稽模仿作品是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的作品。
2.滑稽性。滑稽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外在形式。滑稽模仿作品通过滑稽、幽默、搞笑的方式使人能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感受到仿作作者对原作尖锐的批判之意。这种滑稽性常常是将毫无联系的情景通过语言、音乐上的特殊组合产生幽默、诙谐的效果。
3.批评性。批评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内在本旨。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以荒谬、滑稽的方式表达对原作的批评。因此,它需要有一些批判性的评论以体现仿作作者的创新视角。
很难想象一个不具有滑稽性、模仿性和批评性的创新型作品可以称得上是滑稽模仿作品。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分析
现代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还要维护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仿作作者在模仿原作的过程中,不仅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如故事情节、视觉形象等),而且对原作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交叉使用,将其对原作的批评表达的淋漓至尽。滑稽模仿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还具有相应的表现形式,应当属于演绎作品。但是,将其纳入演绎作品保护制度加以保护却有很多弊端,比如原作作者拒绝使用许可,因此,将其视为一种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构成合理使用,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做法。理由如下: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的模仿性决定了其必须对原作进行大量使用。表达自由和著作权保护都是当代立宪精神的体现。表达自由通常被认为是任何民主社会的基石,因为公民享有以各种形式发表意见的权利。著作权人的权利与表达自由之间尽管存在因过宽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所带来的冲突之可能性,但该种冲突绝大多数能在著作权法原则之内予以改善。著作权法体现两者协调统一的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制度。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一般认为,被使用部分占原作的比例越大,越处于核心地位,就越难成立合理使用。但是对于特殊形式的作品,因其具有推动公众参与、实现社会民主的特殊性质,需要赋予其利用现有作品更大的自由。而滑稽模仿作品的效果取决于对原作中显著特征的复制,如果没有这些特征,滑稽模仿将意味丧失。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非混淆性与替代性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其次,滑稽模仿作品的批评性决定了许可机制无法通过市场规律自发形成,必须借助法律的强制干预,即合理使用制度。对原作以滑稽模仿的方式进行改编,首要的障碍来自于著作权人。任何著作权人均不想成为公众的笑柄和被批评的对象,这种状况必然导致滑稽模仿作品的许可机制应由法律加以干预,如果任何滑稽模仿作品都需经原作作者的授权才能诞生或者向著作权人支付高额使用费,那么滑稽模仿这种文艺创作形式必将无从生存,表达自由无疑将遭到缩减,这从根本上违反了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的宗旨。可见,滑稽模仿作品的许可机制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干预——合理使用制度才能解决。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滑稽模仿行为是否给原作作者造成了损害?滑稽模仿作品的传播会对原作产生两种影响:一是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滑稽宣传促使人们对原作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反而增加了原作的销售量;二是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批评性使人们误以为原作是一个低劣的作品,从而转向其替代品的市场。第一种情况属于双赢的结果,无需多言。第二种情况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人心理、情感上的伤害。滑稽模仿作品所固有的批评性特征决定了这种伤害原作作者的感情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不辱骂、不故意损害原作或作者,不故意造成与原作的混淆,为批评自由而不应将其视为侵权——批评不是冒犯。因此,这种伤害是可容忍的,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原作潜在市场价值的损害。
三.滑稽模仿作品应纳入《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评论以及评论的方式有哪些?评论本质上是批评、议论,议论既可以发表自己认可性的意见,也可以发表否定、批评性的意见。滑稽模仿作品正是通过滑稽模仿的表现手法表达仿作作者对原作的批评、讽刺,是对原作的一种评论,所以,滑稽模仿是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为避免法律适用的分歧,应将该条款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应进行修改,可表述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原作作者不得限制或禁止滑稽模仿、讽刺模仿等特殊方式的使用。”,从而切实体现宪法和著作权法表达自由这一根本宗旨。
结语
滑稽模仿作品包括两个部分,幽默的形式和批评的意图;滑稽模仿作品原则上以批评原作为目的,不得损害作者的人格和声誉;滑稽模仿行为给原作作者造成的伤害不构成损害;滑稽模仿作品不是原作的替代品,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作品;滑稽模仿作品既是一种演绎作品,又是一种评论作品,采用合理使用制度加以保护更为合理。
参考文献
[1][苏]什克洛夫斯基:《情节分布构造程序与一般的风格程序的联系》,载《西方二十世纪论文选》(第二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
[3]梁志文:《论滑稽模仿之合法性》,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第4期。
[4]赵林青:《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探析―—以滑稽模仿作品为视角》,载《海峡法学》2016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洁(1994.03-),女,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