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也蓬勃发展,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正如本文研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发包人应于何时支付工程款?存在一定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一致。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工程款
在建筑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断涌现出问题,正如本文研究的,在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后,对于建设工程款应于何时支付?本文从合同解除的后果及工程款的性质入手进而分析建设工程款应于何时支付。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般认为,合同解除后,除合同中的清理结算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终止,因为解除作为终结合同关系的手段,尚未履行的债务因解除归于终结,是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体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就丧失了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包人无需支付工程款,原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保有该工程但未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构成不当得利,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由于工程项目客观上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规则,此时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只能是与已交付工程款等值的工程款。换言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非是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在返还不当得利。
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合同解除时,针对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若合同解除时,对于承包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发包人已经支付完毕甚至超付的,发包人不存在不当得利,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更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点问题。
二、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若原合同中存在合同解除之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点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原合同的清算结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应按该约定处理。若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点的,该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原合同,应按该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
三、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应以工程交付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
若工程交付早于合同解除之日,例如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然后合同被解除的,此时应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在此情形下,工程交付之时合同尚未解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此不适用,但合同一旦被解除,发包人取得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且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就属不当得利。在合同解除的时点,承包人即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在工程交付早于合同解除的场合,应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
四、因发包人拒绝结算导致承包人未交付已完工工程的,以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之日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合同解除后,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发包人的支付工程款的时点
上文分析到,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是,倘若严格按照交付工程时点作为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间的,可能会造成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但无需计息的结果,有损于承包人合法权益。此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应为承包人提交了结算文件,发包人拒绝结算导致承包人无法交付工程或发包人拒绝接受工程,工程未交付的原因在于发包人。
但并不是意味着本文讨论的问题应当完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处理。因为该条规定的是原合同对付款时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规则,属于对合同条款的补充解释规则,其适用的前提应为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本文讨论的是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时点的问题,此时原合同已经被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约定已经不生效力,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性质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返还不当得利。因此,第18条的规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到本案型的讨论中,只能是参照适用。
五、工程已经交付,但移交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自修复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确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是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移交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只有在该工程修复完毕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需要支付工程款。
六、结语
考虑到发承包双方的缔约地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承包人存在某些违约行为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即发包人有对支付工程款请求的履行抗辩权。在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会先行使履行抗辩权来“对抗”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后才会考虑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在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场景中,合同解除时,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一般已经经过了,只是由于发包人行使了履行抗辩权而无需支付。此时,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点实际是早于工程交付之日、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或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之日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应由原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制,而不应依靠调整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点来规制。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74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作者简介:张秋媛(1996.08-),女,满,辽宁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