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山东省德州市 253300
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医药企业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药品的在线交易,使得互联网购药成为现实。但是因为互联网自身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互联网药品销售市场发展不是很成熟,使得药品信息被夸大宣传以及质量低劣等问题,使得互联网药品销售违法犯罪问题较严峻。因此,积极探索完善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策略,有助于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应对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用药安全权益,提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并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经营;协同监管;策略
1目前互联网药品经营协同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互联网药品经营上我国还存在着法律法规政策比较缺乏,药品监督管控措施落后,患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消费者权益维护难实现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亟需进一步完善。应构建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医药行业自律为辅、药品市场调节为关键、法律制度设计为根本保障的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体系,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药品经营协同监管的职责分工。
1.1药品信息渠道多样造成消费者受到误导
自2017年国家对“互联网+药品”的发展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企业均有意识地开拓自己的业务范围,以不同方式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但部分企业会发布一些虚假或未经专业验证过的信息而对民众造成一定的误导。虚假信息的传递最大的原因就是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时信息公布不全面,包括药品交易种类公布不完全、药品信息公布不全、药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息公布不完全等,在顾客不了解详情信息且仅具备较少的医药知识时更容易被误导。
1.2非专业性医药服务平台无法保证服务质量
非专业性医药服务平台因自身局限性,提供的药品信息或交易服务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且在兼顾其他方面日常运营的同时无法给予医药服务更多的重视与相应的预算,可能不具备专业药师指导用药的消费保障;且非专业性平台提供的产品多为保健药品或保健设备,在无指导用药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药品滥用的情况,甚至还有销售违法药品或特殊药品的情况存在,对于公众的合理安全用药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1.3药品监督管控措施落后
首先,非法第三方医药平台利用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进行非法管制药品的大力宣传与销售,单一药品监管主体不能有效面对新形势下医药信息的多渠道扩散,但目前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仍是实行单一渠道监管为主,对互联网医药市场劣质药品泛滥销售、伪造医药行业准入资格证书及药品诈骗等风险监管不到位。其次,针对互联网药品的违法犯罪及具体监管职责分工未进行清晰的描述,各部门间业务配合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1.4患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首先,多数非法商家针对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患者等互联网药品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人群,在互联网药品信息展示中过分夸大药品功效,鼓动其在违法药品的低价广告诱导下通过内部链接购买药品。其次,互联网药品信息的虚拟性、非法经营用户身份的隐蔽性及可访问渠道的广泛性使得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难度增加,同时也存在着互联网药品监管技术的薄弱性、非法药品经营者犯罪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专业监管人才的稀缺性,多种不利因素导致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成本逐年增高。
1.5消费者权益维护难以实现
首先,部分非法药品经销商利用互联网信息的隐蔽性和流动性,突破正规药品监管的流通与使用环节的闭环监管在第三方平台进行非法药品信息的误导宣传;其次,不法劣质药品经销商利用医药行业监管系统的薄弱性,避开监管部门的审查并大量收购非法处方药甚至过期药品在非法网站售卖,消费者因辨别药品信息真实性的渠道不畅通或受低价药品诱惑,选择接受违法药品信息,最终互联网劣质药品的长期销售逐渐使得消费者难以对自身网络购药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2加强互联网药品经营协同监管的对策
2.1对于药事服务标准进行完善规范化
首先,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行政法规引导应不断完善互联网药店认证机制,加大销售劣质药品惩罚力度,增设执业药师签章审核处方制度,加强互联网药品消费者隐私保护,增加第三方医药平台药品配送技术规范监管,特别是建立互联网药品法律监管机制以有效应对境外非法药品冲击。其次,司法机关应及时对药事服务标准进行相关立法,加强互联网药品处罚力度以约束互联网药品经营主体行为,通过大型互联网医药企业帮助偏远地区或农村药品消费者纠正药品消费观念,以引导居民对药品的理性消费。
2.2有效引导药品规范化流通
首先,优化医药卫生产业结构,通过优惠的医药政策扶持及科学引导正规互联网药企的发展,在合法的有效目标范围内将劣质药品排挤出市场。其次,以医药信息搜索平台作为媒介,监管部门与众多大型搜索引擎进行合作以完善药企合作模式,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搜索平台规划药品流通市场,进而整合现有的互联网药店以建立不同模式的大型互联网药品经营平台,开展全国范围的互联网药品监测系统以进一步防范并化解风险。
2.3加强监督监控数据的合法性
首先,建立药品信息监管机制以实时监控购药者隐私,尤其是国际互联网药店流入我国的非法药品或管制类药品信息动态,在加强国际合作基础上明确监管形式以严格控制进出口药品检查。其次,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时监控国内外非法药品的销售数据动态,药品监管部门可协同公安与司法部门联合对非法的互联网药店进行清理以避免非法药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合法网络药店应通过链接的形式在其显著位置标注药监局合法批准证号,使消费者可及时通过点击该标识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
2.4建立标准的药品数据库
首先,建立统一的互联网药品标准数据库以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医药平台的药品物流配送环节的各项技术要求、储存及运输条件等法律监管制度的衔接以消除监管盲区。其次,第三方互联网医药平台应及时审核互联网药品经销商所提交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通过媒体对合法的互联网药店进行适当宣传,有效帮助消费者传播互联网药品知识以规避网购药品的潜在威胁的同时,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所需掌握的互联网药品违法证据收集、互联网药品法律法规培训等专业技能以适应互联网医药行业发展。
2.5实行线上线下追溯机制
首先,对互联网药品经销商的药品经营品种、药品物流配送、药品质量追溯及售后服务回访等行为进行监管治理,有效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药品交易数据进行监管及审核,规范实体药品的流通秩序以实现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安全治理。其次,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追溯责任制同样适用于线上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监管,监管部门可适时应用信息技术以深层次发掘互联网药品安全隐患,以确保实现互联网药企更为有效的药品追溯,进而以创新监管理念为基础保障产业监管目标顺利实现。
结语
总之,现阶段互联网医药市场存在着药品信息虚假宣传、非法经销商以不正当手段和途径销售劣质药品等现象,威胁着消费者自身用药安全。结合我国现有的互联网药品监管政策与监管模式现状,综合提出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医药行业自律为辅、药品市场调节为关键、法律制度设计为根本保障的互联网药品协同监管模式,并根据现有的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困境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以全面提升我国互联网药品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隋振宇,宋华琳,林长庆.“互联网+”背景下完善我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管的探索[J].中国药房,2019,30(16):2166-2170.
[2]李春雷,任韧.我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违法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04):54-65.
[3]孟大钧.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机制比较研究[J].中国药事,2010,24(03):25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