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党校 内蒙古包头市 014030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权力控制论, 治国者受制于法和权利神圣是依法治国的法理基础;而要使依法治国的政治目标得以实现 ,完善党的领导, 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 使立法日趋民主化以及依法行政是必要的保障。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理基础 实现保障
在十九大上我国国家领导提出的在我国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相关理念,我国全面展开依法治国。全面开展依法治国,是我国深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针对当前我国发展现状展开治理改革,提出了重要四个全面改革的措施。这四个全面改革措施,将当前我国现状以及马克思主义进行了完美的结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作为改革措施的理论指导,推动我国快速发展。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他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法律权力,同时为其他措施改革提供相关的制度保障,使其顺利开展。
1 依法治国的法理基础
权力控制论 。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 。任何权力都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赋予的。 国家是在人民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权力来自人民 ,当它一旦与人民相分离 ,又具有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 。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 ,就必须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 ,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 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于权力进行控制的意志 ,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 也只有法律才能作为人民整体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 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 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束的权力权力是具有支配性的, 权力的支配性使得权力具有了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性质也使得权力具有滥用的可能性 ,这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又使对权力的法律控制成为必须 。权力具有权威性 。没有权威性就没有权力。 权力支配性 、权威性都决定了它必须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其正常运行的保证。 而能符合于权力的性质又能使权力不至于异化的规则 ,只有法律 ,只有良法而又很好地实现的法治状态, 也就是只能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之中。 权力的行使要求权力控制 。人民拥有的全部权力并不都是可以由全体人民共同直接行使的 。因此 ,权力的最终归属属于人民 。整体权力也只能属于人民 ,但各个具体权力则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
1.2 治国者先受治于法。 依法治国并不排除政府以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 不过 ,它强调的是法律的主导地位, 政府必须依据和依照法律所批准的方式来思考和行动 ,治人者须先受治于法, 然后方能治人。 换言之, 政府固然可以作为治理者向社会发号施令, 可以要求受治理的公众服从自己的支配 。但是, 这要以一种普遍化的平等守法义务为前提。 治人者与受治者是否共同承担着普遍化的平等守法义务 ,此种义务在法律的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体现 ,是区分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的首要标准 。依法治国意味着赋予治国者一种必须依法行事的义务, 意味着各级各类治国者都必须站在法律之下去思考和行动 ,于是 ,法律就必然成为君临一切的最高权威 。必须摒弃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不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来尊重 ,而只是把法律当作有用的工具来重视, 而且重视的程度又完全取决于法律对政府目的的实现有何助益 政府的行为是否要遵循法律的标准 。就成了一个随时要根据目前形势予以权衡的问题 ,这意味着 ,一旦政府的现实目标与既定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或个案中政府所理解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 ,规则和程序便都变成了可以被忽略的因素 。这种法律工具主义与人治传统是互为表里的 ,它们都强调法律必须为实现政府当下的目的服务。如果法律妨碍了政府当下目的的实现,就必须由治国者动用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力来采用一种特殊的判断标准取代法律的标准。 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 法律不仅不会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 ,反而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限制。 在这里, 法律并不是政府“办事的参考”, 而是一种超越于任何当事人之上的普遍化的游戏规则。
1.3 权利神圣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现代法治国家 ,政府与社会是一种双向互控的关系 ,为了在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达成平衡 ,权利本位原则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所谓权利本位, 是指政府主体对社会主体所施加的义务约束必须来源于、 服务于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 公共权力应当以保障公民 、法人等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 ,并以此为基础而实施对社会的治理。 一方面 ,法律赋予政府必要的权力 ,使其能够有效地治理社会, 能够有效地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使其能够无顾虑地追求和增进自己的合法利益 ,能够充分地实现自由。 现代社会之所以能够实现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平衡 ,之所以能够达成秩序与自由的统一 其直接原因就在于实行权利本位基础之上的依法治国 ,从而使法律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双向互控的权威性 “规矩绳墨”
2依法治国的实现保障
2.1 完善党的领导 。根据我国宪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是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 。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作用要求在依法治国中, 党必须首先依法治国 ,成为依法治国的楷模 。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的政策也不能违背法律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2.2 强化人大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宪法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有效 、完善的人大监督机制,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人大的权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权力 ,只有当人大具有最高权威的时候, 主权在民的人民民主原则才不至于虚化 。这就要求在国家权力组织形式方面 ,进一步完善人大的主权权威。我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都产生于人大, 必须服从人大 ,要尽可能避免和积极克服在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产生后使人大成为一种摆设; 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 ,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 ,尤其是人民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必须充分体现 。应当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大的质询和调查的权力, 并确保任何单位、 任何人都不能阻挠和回避人大代表的质询和调查 ,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联结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 、司法机关的桥梁 。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通过授权和权力制约, 权力监督来表现权力的最高性, 如果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力度, 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的“最高性” 就会流失, 从而使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我国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
2.3 立法民主化. 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 ,需要立法过程的充分民主化为基本前提, 需要立法程序的合法和立法过程的公开 、透明 、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必须充分尊重和反映政府, 公众和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 尊重和保障所有合法公民及法人的权利 。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其本来的目的, 才能成为比以人的意志治国或以行政命令治国更先进的政治文明形态。 而使法律具有上述“良法” 属性的必要条件 ,就是要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得到表达和关注, 并经过必要且合法的程序。 最终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 由于其具体细致且针对性强, 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这部分法规的制定过程却往往因为过于偏重于时效和实用 ,而相对简化和随意。 造成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或法人权利的侵害。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和实践[J].中国法学,2017-12-09.
[2]韩业斌.法治一体建设背景下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来源与实践路径[J].井冈山大学学报,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