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及出路
谭丹,晁雷(通讯作者)
辽宁嘉良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 辽阳
摘要:为能够有效遏制环境污染,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近些年来不断加大污染环境罪惩治力度,在实际当中,污染环境犯罪惩治仍处于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这一阶段,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不通畅、犯罪案件取证工作难度大等。基于此,本文将主要针对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与出路展开相关探讨分析。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应对措施
引言: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召开,加大了对破坏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环境对人来说非常重要,环境一旦被污染或破坏,无疑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但是,一些企业不顾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争取社会经济权益,肆无忌惮地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了一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发生。据查,2017年、2018年、2019年,法院分别审结环境污染案件2059件、2549件、2668件。自2016年相关司法公告发布以来,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稳步增加,年均超过2000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犯罪呈爆发式增长。
1研究背景
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十八五五中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绿色发展”的核心价值。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绿色发展”必须狠抓落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迄今为止,在我国政治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是重点。在绿色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法律制裁的适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部门的范围不断扩大。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大气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俗称《2013表达》、《2016解读》)先后两次发布,确立了环境污染罪的定罪量刑环境刑事案件规定,严格执行法国公开赛环境刑事案件污染控制公开赛决赛。2013年解释和2016年解释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实际效果十分明显。
2污染环境犯罪社会危害性分析
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的损害是可逆的,关键是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无法修复。首先,环境污染罪损害空气、水质、土地资源等绿色生态环境要素。这种绿色生态环境因素是敏感的,一旦遭到破坏,短时间内无法修复,而这种生态环境是无法再造的,地球只有一个,环境自身臭氧消毒能力有限,当污染环境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几乎不可能人为地恢复正常。其次,污染环境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通常传播速度很快,很容易造成大范围的环境破坏,如河水污染、环境污染等,而当环境受到污染时,过度破坏,造成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修复周期长,成本巨大。比如历史上“切尔诺贝利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至今无法修复,云南滇池的环境污染至今没有得到处理。这就要求环境污染必须在早期得到遏制,刑法必须充分发挥其制度作用,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污染的结果越来越显著,如:白色污染、雾霾污染加剧、土地沙漠化、水污染等,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味地一刀切的实施,除了保护环境,还需要关心人们的日常生活。
3解决污染环境罪惩治困境的出路与对策
3.1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解决立案处罚难问题
建立检察系统牵头、纪委监委、环保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监督和参与的“两法”对接机制,依法通报环境污染犯罪侦查移送工作,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转移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检察事前介入制度,具体指导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工作方案,对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环境犯罪,检察系统应充分发挥侦查作用,确保制度在禁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加强检查监督,公安部门要办理案件登记和监督程序,明确提出检查建议,协助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二是扩大环保考核范围,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绿色生态环境危害责任追究制度办法(实施)》,强化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范围,在党的选聘任用上党员干部和优秀评价对重大环境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厉抓捕本地区党政领导参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工作,使其“不敢、不想、不能”干预依法查处环境犯罪,进而确保有案必移、有案必立、有违法必惩。
3.2多举措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为解决司法操作实践中环境污染犯罪查处取证难的问题,以下工作的重点应是加大环保治理范围和频率,环境监督检查需第一时间处理取证难问题,合理运用及时定期检查、公开突击检查、深入检查污水处理企业等方式,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力争第一时间得到好的证明。合理利用环保自动识别设备的功能,随时随地对环保全自动监管设备的监管状况进行抽样检查,及时处理、固定、获取和储存疑似环境污染的直接证据刑事犯罪,评价环境污染个人行为和环境污染的不良影响给出了基础。提高环保执法检查人员的现场取证调查能力,结合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特点,增加调查手段和手段的技术含量,制定沟通、交流、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侦查机关可以及时或者定期安排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对有关环保执法部门的检查人员进行实物直接证据调查和培训,规范环保执法部门的检查人员工作。在现场调查、拘留、搜查和相关裁判文书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执法全过程收集的相关直接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有利于后期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
结语:
应对环境污染罪立案侦查难、取证难、评价难、逻辑关系评价难等司法难点,摆脱环境污染刑事处罚的司法困境,污染犯罪非常值得环境刑法专业人士深入探讨。总体而言,我国尽可能调整现行环境刑事案件政策,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刑事案件方法对绿色生态环境的保障范围,从此,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家园愿景的实现就在眼前。
参考文献:
[1]李永升, 袁汉兴.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为中心[J]. 湖北社会科学, 2021(1):11.
[2]靳匡宇. 生态修复量刑情节运用的困境与调适——以污染环境罪量刑中的行政司法衔接为中心[J].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19(2):16.
[3]王雨彤. 质疑,破除与转向: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再思考[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