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编制预算案是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预算编制权专属于行政机关。我们应当重视非行政机关预算案的编制问题,应将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整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能,确立起核心预算机构,实现预算过程与政策过程的统一,保证预算权力运转的统一性、权威性,推动预算法治的实现。
人大法律评论
2010年1期